车进城。这时,突然在巷子附近的灌木丛中跳出一个男人,此人面目在黑暗中无法辨认。他从后面给死者一击后立即逃亡。
经过进一步的询问,丹尼森自愿提供情况说,他认定凶手是查尔斯帕克。我对这个青年人亦有所闻,他住在迪福特马格拉街的河滨巷,曾於上次大审中被控犯有蓄意伤害罪1954年卷宗第493号。丹尼森声称,帕克两度因他与死者的关系公然对他以武力相威胁。我有理由认为死者禀性怪癖,轻浮放荡。
尸体运走的工作安排妥当后,我邀请丹尼森随我一同去警署。查尔斯帕克也在那儿。金帕探长记录了他的陈述,我们到那儿时他正好就要讲完。
两人一见面,都摆出了一副跃跃欲斗的架式。为了他们的自身安全,只好把他们分别关进单人牢房。
从金帕探长的笔录中得知笔录一并呈上,帕克是在七点四十分到达警署的。我的实验结果表明,可以用十分零二十秒从犯罪现场跑到警署。帕克陈述的大意是:他当晚与死者约会,准备一起去马克汉普敦的开罗电影院去看电影。他们在前面维卡拉基巷的汽车站的路上……下面我也无须赘述了,先生,把两者的供词比较一下,实际上是完全相同的。
帕克向金帕探长表示,他坚信丹尼森就是凶手,并说丹尼森曾三次殴打过他。
鉴于这种情况,我对两人都进行了仔细搜查。
在丹尼森的身上,我发现了一块手帕弄脏的,一份马克汉普敦的每夜新闻,一包香烟,一盒火柴,一个钱包,内有三先令六点五便士的现金,一把随身携带的小梳子和一把带鞘短刀。他说带刀是为了防身,尤其是为了防备帕克。刀子显然是刚刚磨过的。他穿的是“无赖青年”式的衣服,右袖口处我发现有血污一块。他坦然承认这很可能是死者的血迹。他说在她负伤倒地时,他曾扶过她。
在帕克的身上,我也发现了一块手帕弄脏的,一只打火机,三张照片一并附上,一个钱包,内装现金两镑十先令六点五便士,一把小梳子,一条皮带,上面挂有个空刀鞘。检查了他的单间牢房后,发现了一把刀,与丹尼森的那把刀相似,此刀是藏在牢房的通风器里。经过一番盘问,他不得不承认那是他的东西。他声称带刀子是为了自卫,特别是为了防范丹尼森。
这把刀也可以看得出是新近磨过的,进一步检查,发现刀上有血迹。在他的手帕上也发现了血迹,他说是由于在磨刀时划破了手。他右手的拇指上的确有一道新近愈合的伤口。他的服装式样与丹尼森的相仿,衣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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