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权利要求范围,并结合双方专家证言,本院认为:D-127证据中明确描述的(1)模块化微内核架构、(2)基于异步消息的进程间通信机制、(3)独立服务模块设计、(4)基于能力(Capability)模型的资源访问控制思想,**整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针对移动设备操作系统的底层架构模型。** 该模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与‘123专利’及‘456专利’权利要求1-4所界定的技术方案,在**实质内容上高度一致,差异仅在于具体术语表述和某些非核心的实现细节层面。** ”
他的措辞严谨而客观,却字字如钉。
“鉴于D-127证据的公开日期(1998年6月)**早于** ‘123专利’与‘456专利’的最早有效申请日期(分别为2001年8月和2002年1月),且其披露的技术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该证据构成了足以破坏上述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Novelty)的现有技术。** ”
“新颖性”这个专利法中最核心的授权要件被直接否定。
最终裁决如同最终宣判:“基于以上认定,**本院判决:原告Titan Tech LLC所拥有的US 6,xxx,xxx (‘123专利’) 之权利要求1、2、3、4,以及US 6,xxx,xxx (‘456专利’) 之权利要求1、2、3、4,因缺乏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故属无效(Invalid)。** 原告基于上述无效权利要求所提起的全部侵权主张,失去权利基础。”
“第三,关于诉讼请求与费用。鉴于原告据以起诉的核心专利权利要求已被判定无效,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及损害赔偿(Damages),均**予以驳回(Di**issed with Prejudice)。** ”
“驳回”一词,为这场狙击画上了法律上的**。
“同时,基于本案审理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明知或应知其专利存在重大有效性瑕疵的情况下,仍提起并维持此等规模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滥用了司法程序。因此,**判令原告Titan Tech LLC承担被告星瀚互联公司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成本的一部分,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十日内协商,协商不成由本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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