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稳步走入,依旧是那位头发花白、面容严肃、戴着金丝边眼镜的老者。
他的神情比以往更加肃穆,手中拿着一份不算太厚却显然分量沉重的文件——那是即将宣读的判决书(Order)。
众人起身,待法官落座后,随着指令重新坐下。
法庭内鸦雀无声,几乎能听到心跳声。
法官没有多余的寒暄,甚至没有环视法庭,他直接拿起法槌,轻轻敲了一下,沉闷的声响在寂静中格外震撼人心。
“现在宣判。”他的声音平稳而清晰,带着不容置疑的权威,开始宣读判决书的前言和案由概述。
铺垫性的法律程序描述过后,法官的语速放缓,进入了实质性的裁决理由部分。
所有人的呼吸都不自觉地屏住了。
“关于被告星瀚互联公司提出的、基于现有技术(Prior Art)主张原告Titan Tech LLC涉案专利无效的动议,本院经过审慎审理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专家证言及法律意见,兹作出如下认定与裁决:”
法官推了推眼镜,目光落在判决书文本上,一字一句,清晰而有力地念出。
“第一,关于证据采纳。被告方提交的编号D-127证据,即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INRIA)于1998年6月公开发表的技术报告《面向资源受限移动设备的模块化微内核架构:设计与早期原型》,其真实性、公开性及与本案的相关性,经查证,均无疑问。原告方提出的关于该报告属于‘学术原型’、‘未商业化’、‘技术细节不充分’等质疑,不足以否定其作为一份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详细描述特定技术方案的文献,构成有效现有技术的法律属性。**本院完全采纳该证据。** ”
“采纳”两个字落下,被告席上,罗伯特等人的肩膀几不可察地放松了一丝,眼中闪过激动。
原告席则是一片死寂,韦斯顿闭上了眼睛,资方代表脸色灰败。
法官继续,语气变得更加分析性和决定性:“第二,关于技术比对与专利有效性。本院对比上述D-127号证据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原告方专利US 6,xxx,xxx(下称‘123专利’)、US 6,xxx,xxx(下称‘456专利’)之权利要求1至4(均为双方争议核心)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他稍微停顿,仿佛在给法庭时间消化接下来的关键论断。
“经详细比对本院在马克曼听证会上已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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