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事实真相的。毕竟树大明他们还是有过错,除了事前与犯罪分子有接触外,事后采取的方式方法也有问题。
黑山案件发生后,龚仲通过全面反思,认真地思考了树大明等人之所以上当,正气物业公司的资金之所以被骗走,除了树大明他们本身的原因外,最关键的有三点。
一是黑山建行史江生副行长的身份。没有“银行副行长”这个身份,树大明等人是不可能轻易相信陈思源这个骗子,并与他们进行私下接触的。
二是黑山建行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印鉴,犯罪分子是无法将正气物业公司的资金从银行转走的。因为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假印鉴,外行都可凭肉眼一眼辨认出来,但作为银行专业人员却没有发现。
三是树大明等人如果不在黑山建行开户,也就不会发生被骗事件。但开户是企业的自由,开户是合法的。因此虽说这与案件有关,但从法律上讲不应该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但现在江南市高院的这个终审判决书,却完全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了。撇开建设银行副行长史江生参与的事实不顾,将银行没有履行“凭印鉴支取资金”义务以“银行工作人员不仔细”一句话轻轻带过,却无限制地夸大正气物业公司以及树大等人的责任。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同一件事情,同一个案子,江南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与黑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相矛盾,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述语。
黑山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分子陈思源时,是以“金融诈骗罪”追究其责任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诈骗的是银行资金,与江南正气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而江南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正气物业公司与建设银行责任时,却将正气物业公司存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错误地界定为与犯罪分子的“借贷关系”,将银行的责任大事化小。
龚仲边走边思考着。这个拖了几年的案子,不管法院怎么判决,现在终于结束了,也就是说正气物业公司与黑山建设银行“公对公”的官司结束了。
龚仲边走边思考着黑山案件的是是非,回忆着这几年他遭遇的不公正待遇。火辣辣的太阳照在他身上,空气中没有一丝丝风,背上早就出现了丝丝的汗水,但他完全没有感觉到。
龚仲心如明镜,他明白这个案件将彻底地改变他的人生。不但让他的头上紧紧地扣着一个屎盆子,影响了他这几年发展与进步,更会影响他的下半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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