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机理以及核心代码等方面就人为地造就了有可能出现泄露的危险,得不偿失,这当然是由于罗万成了解了防火墙地真实原理而提出地意见。
但袁洪波并不知道这些,而且他的理由也很充分:“虽然说‘强汉’防火墙十分强悍,但是如今没人能够破解或攻破,并不代表今后就无人能够破解他地秘密,必须对此可能做出必要的防护措施;而申请专利权,利用法律等国家力量保护知识产权。??是最省力、最可行的手段,否则有了万一,被别人首先提出专利保护,那么不但将面临巨大地经济损失,而且有被别人告上法庭的可能,那时的损失更为巨大。??”
我暗暗点头。
认真想来,我还真没有把握说以后没有人会萌发类似于‘强汉’防火墙运行机理的思想。
如果到了那时。??难道真的要面临袁洪波所说的那种困境吗?
“确实有此可能,但是请注意:任何产品的专利权都是有时效地。??而软件产品的专利权时限,一般来说最多只有二十年;还有一点要说地是,请注意专利权与软件著作权的区别。??”罗万成同样也有自已的道理。
看到我有些迷惘,知道我在这些方面的所知其实与法盲的区别并不大,因此他解释道:“法律规定,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也就是说老大你在完成‘强汉’防火墙软件核心代码的那一刻起,就自动拥有了‘强汉’防火墙地著作权。??你就是‘强汉’防火墙的著作权人,只需办理简单的手续,再做一下软件的登记即可,而且还不是必要条件,比申请专利需要最多可达三年的时间要方便极多!再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著作权人的有生之年及死后五十年,也比专利权的保护时限要长得多。??”
“但是,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软件进行地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原因有二:”对于罗万成的说法,袁洪波并不完全赞同,针锋相对的意味十分明显。
“第一,著作权不具备排他性。??比如有两个计算机程序能够达到完全相同的结果,但两者是以差别极大的两种高级语言表达地话,那么。??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并不侵犯另一个程序的版权;然而,从技术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的作者可以全面研究另一作者的机算机接受、处理、传递数据等方式,从而使自己精确地(以不同语言的源程序)复制出操纵同类计算机的方法;并且,用户在使用上述两个程序时,分辨不出二者有什么实质不同。??”看我听得很认真,袁松波开始了更为详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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