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作有特殊规定。因而,知州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某案有“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特殊情事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这叫奏谳。凡奏谳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详断。当然,犯罪事实明白,证据充分,定案准确,适用法律也没有疑义,罪犯本人又已经认罪的,当然就没有奏谳的必要了。(审不清楚的案件没看几件上交大理寺的,倒是有不少上交到包青天这里来呀!)《宋会要》“刑法四”的规定:凡应奏谳而不奏谳,或者不应奏谳而奏谳的,知州都要受一定的处分。这样就可以防止地方官吏在办案上的专断或者推诿。
宋朝对死刑案件还规定有“翻异”制度,即准许呼冤。凡已经判决尚未执行的死刑案件,罪犯本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鸣冤,这在当时称作“翻异”。刑律规定,案件一经翻异,司法机关便需再审理一次,这称为“复推”。(这种情况“包青天”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凡在提刑司录问时,即因复核而审讯时翻异的,提刑司应当差遣原审官以外的法官审理,称叫“别推”。这在宋时叫不干碍官司,类似现代的回避制度。如果案件是在提刑司详复后核准执行时翻异的,则应由该路其他监司审理。假如本路监司都有干碍,比如同犯人有亲友关系等,那就应当由邻路提刑司审理,以免枉法裁判,(想起《狄青》单元里的大理寺官员,他的女儿就是被怀疑被狄青所杀,老人家一点也不避嫌)再审后,仍有鸣冤的,那就要直接请示朝廷,这称为奏裁,由皇帝决定。
宋朝还规定,凡天下大辟罪(即死罪)案件,都要送朝廷刑部复审,同时朝廷也经常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就是说,一切死罪案犯都须先经过刑部详细复核。(那为虾米包包可以在公堂上直接铡人呢??答:因为包包的铡刀是御铡!)而由各州奏谳的刑事事案件,大理寺复审后,最终还要交到刑部详复,然后自送审刑院详议。由此可见,大理寺的职权是相当有限的。
大理寺的审判事务,具体分工还是严格的,其左部负责断刑,掌管全国官员、将校被检举犯罪的事件,和死罪案件以及其他报请复审的案件;其右部负责治狱,即掌管京师各机关职官的犯罪案件。案件在大理寺经过详断作出定判,经刑部详复后,还须经门下省复核,门下省如果认为案件处理不当,则得依法驳斥,退回大理寺再行详断;刑部还须再行详复,或者由门下省直接予以纠正。门下省通过,中书省仍得评议,如果评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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