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卷宗编号1997-045。案件名称“某省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舞弊案”。举报人:参与投标的某工程公司。被举报人:秦怀远,时任某部委司长。举报内容:秦怀远违规干预招标,指定某公司中标。调查结论:证据不足,予以了结。调查组名单:主办人梁劲松,成员方正明。卷宗附件里有一张会议记录,记录上秦怀远的发言——“这个项目,可以特事特办。”
陆沉睁开眼睛,写下第二行字。
1998年,卷宗编号1998-112。案件名称“某市开发区土地审批违规案”。举报人:被征地农民集体。被举报人:秦怀远,时任某部委司长。举报内容:秦怀远收受开发商贿赂,违规批准土地转让。调查结论:证据不足,予以了结。调查组名单:主办人方志文,成员梁劲松、方正明。卷宗附件里有一份秦怀远签字的批文复印件。
陆沉写下第三行字。
1999年,卷宗编号1999-089。案件名称“某省国企改制国资流失案”。举报人:国企内部职工。被举报人:秦怀远,时任某部委局长。举报内容:秦怀远在改制过程中为私企老板站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数千万。调查结论:证据不足,予以了结。调查组名单:主办人梁劲松,成员方正明。卷宗附件里有一张秦怀远跟那个私企老板的合影。
陆沉写下第四行字。
2001年,卷宗编号2001-088。案件名称“某省交通厅工程招标舞弊案”。举报人:未中标的工程商。被举报人:秦怀远,时任某部委副部长。举报内容:秦怀远违规干预招标,指定某公司中标。调查结论:证据不足,予以了结。调查组名单:主办人王志远,成员梁劲松、方正明。
2003年,2005年,2008年。陆沉一共写下了七行字。七个案子,七个年份,七个不同的省份。七个案子的调查结论都是“证据不足”,七个案子的调查组名单里都有梁劲松或方志文或方正明,七个案子的卷宗附件里都有秦怀远的签字、发言记录或合影。
陆沉把笔记本上的七行字看了两遍,然后翻到新的一页,开始整理一份精简报告。报告不需要长篇大论,不需要细节描述,只需要把七个案子的编号、年份、涉案金额、秦怀远的职务、调查结论、主办人列出来。每一行都是一把刀。七把刀并排插在纸上,指向同一个人——秦怀远。
陆沉花了四十分钟写完了那份报告。报告只有三页纸。第一页是七个案子的列表。第二页是每个案子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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