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你方声称安卓系统的‘应用沙箱’与之不同。专利中明确提到了‘基于硬件虚拟化扩展的轻量级隔离’,而据我所知,安卓系统目前主要依赖于Linux内核的用户ID(UID)隔离。这是否意味着,安卓系统在安全性隔离的‘技术先进性’上,实际上**落后**于我的客户在数年前就已构思并寻求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
这个问题极为刁钻,不仅再次将讨论拉入艰深的操作系统安全机制比较,更隐含了对安卓技术价值的贬低,试图引导法官形成“专利技术更先进”的印象。
沈墨华的嘴角几不可察地向下抿了微乎其微的弧度,那并非笑意,而是一种对问题中逻辑陷阱的冷然评估。
他放下记号笔,双手自然垂在身侧,目光平静地看向韦斯顿,并未直接回答“是或否”,而是再次进行概念厘清:“律师先生,这里存在一个**范畴错误**。专利权利要求4所描述的,是一种**构想性的隔离机制**,它提及‘硬件虚拟化扩展’作为一种可能的实现途径。而安卓的‘应用沙箱’,是一个**已经大规模商用的、成熟的安全架构**,其核心是Linux内核提供的多种隔离机制(包括但不限于UID、文件系统命名空间、能力边界等)的组合运用。”
他停顿一下,让法庭消化这个区别,然后继续,“评判一个安全架构是否‘先进’,并非仅仅看它是否采用了某项特定的、处于发展中的硬件技术(如2001年时移动设备尚未普及的硬件虚拟化支持),而要看其在**目标硬件平台约束下,能否有效达成安全隔离的设计目标,并平衡性能、功耗和兼容性**。安卓的沙箱模型经过大量真实设备的检验,证明了其在该目标下的有效性。而贵方专利中的构想,在申请日时,更多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未经验证的技术可能性描述。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直接比较‘先进性’并无实际意义。”
他不仅化解了“落后”的指控,更反过来质疑了对方专利技术方案在当时的实际可实现性和必要性,逻辑严谨,无懈可击。
韦斯顿的脸色微微沉了下来,他连续两次在具体技术交锋中被对方以清晰的逻辑和更扎实的技术背景化解。
他感到必须拿出更具压迫性的姿态,并试图将话题引向可能对己方有利的、关于“发明构思”的时间线。
他上前一步,声音提高,带着明显的质疑语气:“沈先生,你一再强调具体实现与抽象概念的区别。那么,让我们回到最核心的‘发明构思’本身。我的客户在2001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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